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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8-30 作者: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学院党政领导下,调解学院和行政管理单位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主要受理院内教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人事、劳动争议纠纷。 第三条 :争议调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遵循自愿、公正和公平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第四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 、及时依法调解学院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 2 、协助学院宣传、人事等部门,对教职工进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做好有关劳动争议的咨询工作。 3 、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规定和义务。 4 、不受理的申请,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双方,经基层协商调解无效后,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并填写《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表》。 第六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请的有关内容在一周内决定是否受理。凡受理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双方,不受理者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及时指定专人对有关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过目签字或签章。 1 、调解组织负责人主持争议双方调解会议,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学院规章、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2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形成调解协议书文本,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参加调解单位的党政领导人或组织人事部门人员在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书原件存调解委员会,争议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副本(复印件)。 3 、调解委员会秘书整理调解资料归档,调解工作结束。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自争议双方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一月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有关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第九条 :调解人员中有下列情况者,争议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1 、是劳动争议双方或当事人亲属者; 2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者; 3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者。 调解委员会应根据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对确需回避的调查人或调解主持人,作出换员或维持原安排的决定,并及时通告提出回避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章:劳动争议调解结果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应有专门人员作记录,以备后查。 第十一条 :若当事双方接受调解,调解成功,在调解协议书上应有争议方及调解方人员的姓名、性别,争议当时工作岗位、职务、争议事项、调查结果和调解结论。 第十二条 :若调解不成,应在调解书上写明情况,注明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并由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及争议双方领导在调解书上签字,一式三份,当事双方和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同时调解委员会应责成经办人在调解申请书上明确记载,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的人员应在记载文字后签字。 第四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 7 人组成。学院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院工会办公室,由院工会专职副主席任主任,院工会和人事处共同派员组成。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 :本细则在执行中若与国家新的规定有矛盾,应以国家新规定为准。                                                                      OO 二年五月


附件二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表
申请调解方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申请调解方单位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此页由申请调解人如实简要填写,若内容多可增设附页。)


调解委员会对申诉人所反映情况的调查结果:                       调查人签字: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学院决定:
(此页由调解委员会填写,若内容多可增设附页。)   关于成立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 为依法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精神,现将成立我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主任:刘爱菊      副主任:任保奎      成员:张秀清   胡定军   胡喜平   唐汝明   张春勇 二、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主任:张秀清 成员:杨岭   郜凤楼   附件: 1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2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表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02 5 18     主题词:   成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通知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02 5 18 日印发                                                       共印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