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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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发扬财务民主,密切工会组织同会员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全总《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我院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院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运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根据全总《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我院必须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名委员组成。
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应选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
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按替补程序补缺。
第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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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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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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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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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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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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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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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群众公布帐目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在工会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参加工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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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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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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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院工会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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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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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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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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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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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工会的经费收支、财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的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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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工会进行审查的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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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前,应当通知工会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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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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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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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会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持不变,工会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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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群众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工会委员会的经常联系,加强与院财务处、内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费审查人员应受到工会或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表彰、奖励。
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的保护,如遭到打击报复,院工会和上级工会应当进行干预,加以纠正,并对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
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纪律及对预算、决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发给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需的工作时间、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应得到保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